近年来,在线教育迅猛发展,“网课+贷款”的模式一度成为培训机构招揽生源的“利器”,部分机构利用学生、家长对网课的需求和对贷款流程的不熟悉,通过虚假宣传、诱导贷款、捆绑销售等手段,让不少人陷入“网课贷”陷阱——课程质量缩水、贷款利息高昂、退费维权无门,甚至背上不必要的债务,当“网课贷”成为负担,如何依法解除合同、摆脱贷款枷锁?本文将结合法律法规与实际案例,为大家提供清晰的维权路径。

“网课贷”的常见套路:从“轻松学习”到“负债前行”

“网课贷”的诱饵往往包装得极具吸引力:“0元学”“先上课后付费”“报名即享折扣”“考不过全额退款”……这些承诺让许多学生、家长动心,却忽略了背后的风险,常见的套路包括:

虚假宣传,夸大课程效果

培训机构以“保过”“包就业”“名师一对一”等虚假承诺诱导报名,实际课程内容却与宣传严重不符,甚至只是录播课或“水课”,当学员发现“货不对板”要求退费时,对方却以“已开课”“已过试用期”等理由拒绝。

诱导贷款,隐瞒真实成本

部分培训机构与贷款平台合作,以“分期付款减轻压力”为由,引导学员尤其是学生群体办理“培训贷”“消费贷”,但贷款合同中往往隐藏高额利息、服务费、违约金,学员可能签下“阴阳合同”,甚至被冒名贷款。

捆绑销售,设置退费障碍

培训机构要求学员必须通过贷款才能报名,或将课程与贷款“绑定”,声称“不贷款无法退费”,当学员想终止合同时,对方以“贷款已发放”为由,拒绝退还已支付费用,让学员陷入“不上课要还贷,上课不值当”的两难。

“网课贷”合同能否解除?法律给了这些依据

面对“网课贷”陷阱,很多人会问:“签了贷款合同、上了课,还能解除吗?”答案是:符合法定条件时,合同可以解除,贷款也可能不用还或少还,根据《民法典》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规定,以下情形可主张解除合同:

培训机构存在欺诈行为

如果培训机构通过虚假宣传、隐瞒重要事实等手段诱使学员签订合同,比如承诺“保过”却无资质、课程为录播却谎称“直播”,学员可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八条(欺诈)主张撤销合同,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,培训机构需返还全部费用,贷款平台也不得要求学员还款(贷款实际未用于消费目的)。

合同格式条款显失公平

部分培训机构提供的合同为“格式条款”,其中包含“学员一旦报名不退费”“解释权归机构所有”等内容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七条(格式条款无效情形),如果格式条款排除学员主要权利、加重学员责任,该条款无效,学员仍有权要求退费。

培训机构未履行合同义务

如果培训机构未按约定提供课程服务(如频繁更换老师、缩短课时、停止运营等),构成根本违约,学员可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三条(法定解除权)解除合同,要求退还剩余费用。

学员为未成年人且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

如果学员是未成年人(尤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),培训机构在未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,让其签订贷款合同或课程合同,该合同效力待定,监护人拒绝追认的,合同无效,无需承担还款责任。

解除“网课贷”的实操步骤:从证据收集到维权成功

要解除“网课贷”合同,需要“证据+方法”双管齐下,以下是具体步骤:

第一步:全面收集证据,锁定维权依据

证据是维权的基础,需重点收集以下材料:

  • 合同类:课程合同、贷款合同(含电子合同)、付款凭证(转账记录、收据、发票);
  • 宣传类:培训机构的广告海报、宣传册、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承诺(如“保过”“全额退款”)、直播录屏;
  • 履约类:课程打卡记录、上课截图、与客服沟通的录音/聊天记录(证明课程质量差或机构违约);
  • 身份类:学员身份证、学生证(证明年龄,若为未成年人需监护人身份证明)。

第二步:与培训机构协商,提出书面解除要求

收集证据后,第一时间向培训机构发送《解除合同通知书》(可通过快递寄送并保留凭证,或通过微信、邮件发送截图),明确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(如“机构存在欺诈”“未履行合同义务”),并要求:

  • 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费用(含贷款部分);
  • 配合办理贷款撤销手续(若贷款未发放或未实际使用)。

协商过程中注意保留沟通记录,若机构拒绝或拖延,可向其监管部门投诉。

第三步:向监管部门投诉,施压机构履约

若协商无果,可向以下部门投诉举报:

  • 教育部门: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,可投诉其违规办学、虚假宣传(如登录当地教育局官网或拨打12345转教育投诉);
  • 市场监管部门:负责查处虚假宣传、合同欺诈行为(可登录全国12315平台在线投诉);
  • 金融监管部门:若贷款机构存在违规放贷(如无资质、诱导贷款),可向银保监会(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)或地方金融监管局举报。

投诉时需附上收集的证据,明确投诉请求(如“要求解除合同”“退还费用”)。

第四步:提起法律诉讼,通过司法途径维权

若投诉后仍未解决,可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:

  • 确认课程合同、贷款合同无效或解除;
  • 培训机构返还已支付费用;
  • 贷款机构对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(若贷款未实际用于课程消费)。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如果贷款的实际目的并非学员自身消费(如机构挪用贷款